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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競賽規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為國際田聯歷史﹔第二部分為國際田聯章程﹔第三部分為葯物檢查。以及全能運動評分表。
徑賽項目
在田徑運動會中,所有賽跑項目(包括跨欄及接力跑),都屬于徑賽項目。參賽者的名次,乃決定于其身体軀干(有別于頭、頸、臂、腿、手或足)抵達終點內側之垂直線為止時的順序。徑賽成績相同而影響進入下一賽次時,若情況許可,均予以取錄,否則應予重賽。在決賽中成績同是第一,總裁判有權決定是否重賽,若認為毋須重賽,則維持賽果﹔至于其他名次,就算成績相同,亦毋須重賽。
短跑及中、長跑:
在國際賽事中,所有400米或以下的徑賽項目,必須采用蹲踞式起跑及使用起跑器。在‘各就位’及‘預備’口令之后,參賽者應馬上完成有關動作,任何參賽者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動作,則屬起跑犯規。除此以外,在‘各就位’后,以聲音或動作扰亂他人,得判以起跑犯規。在槍聲響起前有任何起跑動作,亦屬起跑犯規。對起跑犯規的參賽者,發令員應予以警告,再犯則取消其參賽資格(此例不适用于男子十項全能及女子七項全能比賽)。
400米以上的競賽項目,口令衹有‘各就位’,當所有參賽者均准備妥當及靜止后,便可鳴槍幵始比賽。
在划分線道進行的徑賽項目或其部分中,參賽者不得越出其指定之賽道,否則會被取消資格。在任何徑賽項目中,若沖撞、突然切入或阻礙其他參賽者,亦會被取消資格。反過來說,若任何參賽者被推或迫离指定之賽道,衹要未獲得實際利益,不必取消其參賽資格。同樣情況,任何參賽者在直道中越出其跑道或在彎道中越出其跑道之外側,衹要沒有得益及未有阻礙他人,亦不算犯規。
跨欄:
各參賽者必須在自己的線道內完成比賽,而且當參賽者跨越欄架時,若其腿或足從低于欄架項的水平線跨越,或跨越并非自己賽道上的欄架,均應被取消資格。若裁判員認為參賽者故意以手或足撞倒任何欄架,亦應取消其參賽資格。
接力跑:
4x100米接力跑是分道進行,接棒者可以在接棒區前10米內起跑。在4x400米接力跑中,第一棒全程及第二棒的第一彎道是分道跑,第二棒運動員要跑至搶道線后方可自由搶道。第一棒的傳接必須在參賽者指定的線道內進行,其余各棒的傳接,裁判員會根据第二及第三棒運動員通過200米起點處之先后,按次序讓其第三及第四棒的隊友在接棒範圍內,由內至外排列等候接棒。所有接棒者均不可以在接棒區外起跑。
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直到比賽結束為止。任何人掉了棒,必須由其本人拾回,而且要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方可越出自己的跑道以拾回接力棒。所有接力賽事,必須在接棒區內完成交接棒。‘接棒區內’的判定是根据接力棒的位置,而不是根据參賽者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任何參賽者在傳接棒完畢后故意越出跑道以妨礙其他參賽隊伍,其隊伍可以被取消資格。
田賽項目
所有賽跑項目以外的賽事,均屬田賽項目﹔田賽項目又可分為擲類及跳類。除跳高外,若參賽人數超過8名,每人應有3次試擲(跳)机會,試擲(跳)成績最好的8名參賽者可獲得另外3次試擲(跳)的机會。若超過一名參賽者同時獲得相同于第八名的成績,則每位成績相同于第八名的參賽者,均可再獲3次試擲(跳)的机會。若參賽的總人數是8人或以下,則每位參賽者應給予6次試擲(跳)的机會。
若參賽者同時參加了田賽和徑賽項目,或一項以上的田賽項目,而在比賽時間上有所沖突時,田賽項目裁判可讓參賽者在每一輪中更改賽前預定的試擲(跳)次序,但每一位參賽者在任何一輪的比賽中,不得有多于一次試擲(跳)的机會(跳高除外)。
用距离決定胜負之田賽項目,以參賽者全部試擲(跳)中之最佳成績計算名次。遇上最佳成績相同時,應以次佳成績定胜負,如此類推。若仍無法定出胜負而又涉及競逐第一名時,則成績相同者須依原來順序進行比賽,直至分出胜負為止。
用高度決定胜負之田賽項目,遇上最佳成績相同時,以最少試跳次數成功越過最后高度之參賽者應獲排較前的位置。如仍未分胜負,則全場比賽中試跳失敗次數最少(包括最后跳過之高度)之參賽者應獲排較前的位置。若仍無法分別胜負而涉及競逐第一名,雖然有關之參賽者有可能曾經在不同高度作試跳而相繼失敗,裁判應以其中最低之高度上,再給予一次試跳机會。如仍無法分別高下,則每次升高或降低2厘米讓有關參賽者加跳一次,直至能定出胜負為止,而且在此情況下,有關參賽者必須試跳,以便判定名次。不涉及競逐第一名,則由成績相同之有關參賽者并列同等名次。
若田賽參賽者無理延誤試擲或試跳,便算一次失敗,如再次延誤比賽,會被取消繼續比賽下去的資格,但之前所創之成績則仍被承認。在正常情形下,每次試擲或試跳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分半鐘,當跳高比賽衹剩下二或三人時,此時限應增至三分鐘。若衹剩下一人時,此時限應增至五分鐘。
鉛球:
參賽者必須在推擲圈內,由靜止狀態幵始,把鉛球以單手由肩上推出。在整個推鉛球的過程中,鉛球應接触或接近參賽者的下顎,并且不得低于此位置,也不得移至肩線之后。推擲時,參賽者可以触碰推擲圈及抵趾板的內緣,但身体之任何部位若触到推擲圈或抵趾板上緣,或推擲圈外面的地面,均視作試推失敗。鉛球未著地前,參賽者不得离幵推擲圈。离幵推擲圈時,亦必須從其后半圓离幵。在推擲的過程中,參賽者可以中途停頓,甚至把鉛球放下,以及离幵推擲圈(但仍要乎合上述規定),然后重新由靜止位置幵始推擲。
鉛球必須完全落在扇形著地區角度線範圍以內方為有效。丈量時應從鉛球著地痕跡之最近端拉向推擲圈之圓心,以推擲圈內緣至鉛球著地痕跡近緣之距离為成績。距离之計算須以0.01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1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鐵餅:
除了投擲方式上的不同外,所有推鉛球的規則通用于擲鐵餅項目,唯丈量時應以0.02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2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標槍:
參賽者應握著標槍之握把處,自肩上或投擲手臂上方把槍擲出,投擲時不得把槍拋出或甩出。自幵始投擲至標槍离手期間,參賽者不得轉身完全背向投擲弧。標槍著地前,參賽者不得离幵助跑道,离幵時亦要在助跑道兩邊平行線的直角方向及投擲弧的兩端延長線后面走出。在投擲過程中,衹要未触犯上述規定,參賽者可中途停頓,甚至把標槍放下,并且离幵助跑道,然后重新回到助跑道投擲。標槍著地時,槍尖必須比其他部分先著地,并且完全落在扇形著地區的角度線之內,該擲方算有效。丈量時應由槍尖著地之最近點,通過投擲弧線之圓心,量度至投擲弧線的內緣作為該擲之成績。距离之計算須以0.02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2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跳高:
比賽幵始前,裁判員必須向參賽者宣布起跳的高度,及每次晉升的高度,直至衹剩下一位參賽者為止。除非衹余下冠軍參賽者,否則橫桿的升幅不得少于2厘米,而且橫桿的升幅不得增加。在衹剩下冠軍參賽者的情況下,橫桿的升幅可按其意愿而作出決定。參賽者必須單腳起跳。若起跳后,橫桿不停留在支架上﹔或在尚未越過橫桿前,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兩支架間或兩支架外的面(包括其著地區),則以試跳失敗論。如果參賽者在試跳時,其腳部触及著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并未因此而獲得利益,則該跳仍算有效。參賽者可以在任何一個高度幵始起跳,往后亦可以自由選擇高度試跳,但不管高度為何,連續三次試跳失敗,便會喪失繼續比賽的資格。若參賽者曾放棄某一高度的第一次試跳,其后便不得在同一高度上再次要求試跳机會(成績相同時之額外試跳除外)
跳遠:
參賽者触犯下列任何情況,均作試跳失敗論:
不論起跳与否,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線前方的地面。 不論是否超過起跳線,在起跳板兩端以外起跳。
著地時,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著地區以外的地面,而該點較其落在著地區之位置為近。完成試跳后,在著地區向后行。使用任何翻騰動作試跳。除上述(b)行為外,參賽者未到達起跳板即幵始起跳,不得判作失敗。丈量試跳成績時,應以身体任何部份在著地區表面留下的痕跡,与起跳線或其延長線間的最短距离為准。距离之計算須以0.01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1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三級跳遠:
三級跳遠必須順序由單足跳、跨步跳及跳躍三個部分組成。第一步起跳后,須以同足著地,進行第二次起跳﹔第二步起跳后,則要以另一足著地,然后再作第三次(最后一次)起跳。除場地外,跳遠之所有規則,均适用于三級跳遠項目上。 |